

为满足本校广大师生科研教学的需求,图书馆已与中国国家图书馆签订馆际互借协议,可为本校师生借阅国家图书馆纸质图书。具体馆际互借规则如下:
1.图书馆在国图的借阅图书范围及册数:近三年以前外文图书共50册,20年前编目的外文图书20册;中文图书、古籍、稿本、工具书、原版期刊、报纸、舆图、光盘及丛书不外借。
2.此项借阅仅限于教师和研究生:每人每次限借1册;若学校读者借满规定上限数量时,其他读者只能等待有还回图书后再借。
3.借阅期限:从读者拿到图书之日起15日,逾期读者按国图5.00元/册/日标准自付。
4.国家图书馆的收费标准:20.00元/册(含邮费),该项由图书馆馆际互借费支付。
5.违规处理:外借图书需按时归还。如有污损或遗失按照“国家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”办理;该费用由读者自付。
6.借阅步骤:登录http://www.nlc.gov.cn/,检索到所需书目详细信息(书名、作者、ID号、出版社和出版年份等)后,进入学校图书馆主页的“馆际互借”栏目,注册并登录互借系统,在线提交“馆际互借基本信息”,图书馆将及时处理读者请求,在收到图书后通知读者到馆取书。
逾期
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:每日每册5.00 元。
遗失
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另加10.00 元加工费。
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,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1950~1977 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 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78~1984 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1985~1990 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 倍赔偿;1991~1995 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4 倍赔偿;1996~2000 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 倍赔偿;2001 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2 倍赔偿,另加10.00 元加工费。
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按实际价值的1~5 倍赔偿,另加10.00 元加工费。
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 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。
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: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。
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找回原文献,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。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。
污损
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.00~20.00 元,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撕割
割页、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